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

发布日期:2020-07-1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

省份:

案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执行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天津

案号:(2019)津0105执恢18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桂芬、史鸿报销医疗费100408.8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桂芬、史鸿2005年11月21日史宝明代被告垫付的保险金19737.54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振飞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桂芬、史鸿自2000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间被告拖欠史宝明的工资、福利待遇共计3194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