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下半年综合医改
重点工作任务通知
青政办〔2020〕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2020年下半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2020年下半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0〕25号)要求,进一步突出重点、补齐短板,统筹推进深化医改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相关工作,确保国家各项综合医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现将全省下半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制定我省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实施方案以及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政策,改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创新医防协同机制。持续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水平,重点强化口岸医学排查室、隔离留验室、快速检测实验室、转运通道等建设,补齐软硬件短板。(省卫生健康委、西宁海关,各市州政府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实行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制,健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强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监测预警能力。完善基于大数据的综合监测系统,充分发挥各渠道信息在传染病防控应急管理中的监测预警作用,加强数据收集、分析、整合和利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加强军地间和部门间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通报。推进智慧口岸精准检疫。(省卫生健康委、西宁海关、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各市州政府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改善疾控机构设施设备条件,实现全省至少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三级(P3)水平的省级实验室,每个市州、县(市、区、行委)至少有一个达到生物安全二级(P2)水平的实验室,具备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所需的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增加海关移动P2+实验室及快检设备。加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加快提升各地核酸检测能力,推进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改造,推动落实“三区两通道”(医疗清洁区、污染区、半污染区,医务人员通道和病人通道)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西宁海关,各市州政府分别负责)
(四)持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认真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及工作要求,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压实“四方责任”,做好“五有三严”(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严格发热门诊设置管理、严肃流行病学调查、严防医院院内感染)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分别负责)
(五)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推动高等院校公共卫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在住院医师和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转岗等各类卫生人才培训中增加公共卫生等内容。在完善公共卫生人员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深入实施健康青海行动
(六)持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健康科普工作,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严格执行《农贸(集市)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按照国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要求,督促落实好农贸(集贸)市场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指导各市州开展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构建规范有序、清洁文明的市场环境。研究制定我省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政策文件。(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分别负责)
(七)加强重点人群健康促进。按照我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相关方案要求,指导各地区各教学机构科学开展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视力健康管理和预防近视宣传等工作。持续加强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老年人群体上门医疗卫生服务。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八)加大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力度。切实做好冬春季流感防控工作,积极开展重点单位以及高危人群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全面实施尘肺病防治攻坚任务,深化尘毒危害专项治理,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做好职业健康管理,以“健康达人”带动、示范和引领群众积极践行健康生活方式。(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分别负责)
三、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九)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机制。组织开展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聘工作。落实卫生防疫津贴调整政策,保障公共卫生人才待遇。做好2020年度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强化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深化四所国家级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工作,选择一家省级公立医院探索开展“定岗定薪不定人”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和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等挂钩。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制定我省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落实政策保障力度。加大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政策保障力度。加大对中藏(蒙)医医院、省级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县级医院(含民族医)传染病救治能力和公共卫生机构防控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做好公立医院债务管理工作,严控公立医院银行商业贷款,严禁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或擅自配备大型医疗设备,着力防范公立医院债务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分别负责)
四、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十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持续优化医疗保障筹资结构,提高城乡居民筹资标准,人均提高82元,达到940元。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青海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适时调整完善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统一城乡居民和职工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及用药目录,适度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降低鉴定门槛。按照国家要求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分别负责,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病种付费,动态调整付费标准。全面实施《青海省医保总额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周转金预拨制度,改进基金结算方法,加快基金拨付,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积极推进8个国家级县域紧密型医共体试点和西宁市第一医疗集团医保总额付费改革,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制定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文件。(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三)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省内飞行检查制度,深入组织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活动。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医保基金监管服务试行办法》,委托第三方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约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予以核查。持续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探索建立医保“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将严重违规机构、人员信息及时向全省信用平台归集,发挥联合惩戒作用。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加快推进全省医保信息平台项目建设。(省医保局负责,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政府配合)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十四)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政策。积极参与国家组织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出台《青海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加强高值医用耗材的质量监管。持续推进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探索将人工晶体、心脏起博器等高值耗材纳入集中带量采购,改革一次性耗材目录管理。(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五)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建立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激励机制,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强化基本药物使用考核,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医务人员绩效的重点内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六)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制定并动态调整短缺药品预警清单,对纳入短缺药品目录的我省在产品种,加强质量监管,并按照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加强对短缺药品清单品种承储企业监督检查,做好短缺药品清单品种常态化储备工作。建立健全药品耗材价格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对原料药、进口药等垄断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各市州政府配合)
六、统筹推进相关重点改革
(十七)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全力推进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工作,完善配套措施,年底前力争在8个国家级试点县取得明显成效。在海东市平安区和海南州贵德县开展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内统筹医疗卫生编制资源试点工作。加强中藏医医院牵头的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发挥绩效考核导向作用,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基层。支持西宁市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建设,改善社区医院设施设备条件,提升社区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依托全民健康、远程医疗等信息平台,推动实现医疗健康数据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流转应用,加强人口管理、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业务资源共享和工作协同,完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服务体系,鼓励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根据国家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全面建立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政策措施。(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分别负责)
(十八)促进中藏医药振兴发展。制定加快中藏医药发展政策措施,推动中藏医药传承创新。鼓励在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等大力推广中藏医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并将实行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提高中藏医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发挥中藏医药在重大疫情救治中的独特作用。以甘德县青珍乡、互助县林川乡卫生院等为示范,加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藏医馆服务能力建设,并将实行情况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分别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担当意识,落实工作举措,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深化医改各项工作。开展“十三五”医改规划评估。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医改政策和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坚持合理、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创造深化医改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