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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试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发布日期:(2020-07-14 09:54:05)   点击次数:1086

“人无信不立”。一个人的信用好坏通常是通过信用记录来体现出来,信用记录是老百姓的信用名片,是我们的第二个“身份证”。

它成为了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不少人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信用记录有了“污点”,而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有主动履行的意愿,或提供相应担保,或积极作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因被纳入失信名单致其处处受限,客观上影响了生产经营和履行能力。

如今,江西高院印发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给这些被执行人有了纳失宽限和信用修复的机会。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不发布其失信信息。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可暂缓发布失信信息的五种情况

1.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2.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3.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4.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5.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失信被执行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

申请信用修复

1.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2.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3.遵守限制消费令

4.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5.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如果因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当然,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也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同时,还应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释 疑

对于执行异议 15日内审查完毕

4月13日,针对《意见》,江西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何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印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当中第15条提出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根据案件情况设置一定的宽限期,第21条提出探索建立惩戒分级分类和守信激励机制。一直以来,江西高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制度,旨在为全省法院合理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提供制度遵循,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提供正向激励,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提供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执行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的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异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