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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解读《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

发布日期:(2020-10-09)   点击次数:1840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等23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推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对《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全文包含开启品牌首店服务“绿色通道”、助力品牌首店落地选址和推广、提升国际品牌高端人才服务保障水平、打造全球品牌首发首秀展示平台、支持各类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落地、开展引进品牌首店首发综合评价等六个部分十二条内容。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靠前服务,帮助品牌首店解决落地经营的难点问题。

(二)对有选址需求国际品牌首店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进行选址指导或对接商业设施产权人。

(三)对符合条件的品牌首店所属企业参加服贸会、广交会、进博会等产生的交通、住宿等给予资金支持。

(四)对在京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销总部的首店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本市总部经济政策。

(五)为首都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品牌所属企业且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落户北京、办理工作居住证及子女在京入学等提供协调和保障。

(六)对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在京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搭建总费用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给予支持。

(七)对在京开设示范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授权代理商的海外版权代理费,给予最高50%、5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

(八)对在京开设示范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的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给予最高50%、5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

(九)对在京开设示范首店、旗舰店的本土品牌(含港澳台)企业的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费用,给予最高20%、2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

(十)对成功引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的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企业,按照每新增引进1个示范首店、旗舰店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建立在京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在谈项目库,对于纳入首店在谈项目库并最终落地经营示范首店、旗舰店的引进企业,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每新增引进1个示范首店、旗舰店,额外奖励引进企业最高2万元。

(十二)建立全市消费升级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区、重点商圈引进品牌首店首发等情况进行评价。